鸡西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地方国有林场林辅用地租赁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6 13:34:22 人气: 作者:小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林规〔2018〕18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地方国有林场林辅用地租赁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辅用地是指为林业生产提供的土地。林辅用地主要应用于林业生产领域,既是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也是全市推进中药材种植发展的基本保障。
二、从2021年起,全市各国有林场林辅用地要大幅提升中药材种植面积,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打造我市中药材品质品牌。
三、对于已纳入地方基本农田及课税面积的林辅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种植农作物。
四、坡度在15度以上及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林辅用地,需按《还林规划》逐年还林还草。
五、国有林场林辅用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不动产登记证的,可以进行有偿使用。
六、国有林场对有偿使用的林辅用地,应当由具备相关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等进行林辅用地评估后,公开对外拍租种植中药材,实行有偿使用。评估结果报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七、林辅用地租赁期限可根据中药材种植品种签定承包年限。
八、因工程项目建设需占用和征收林辅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规定执行。
九、国有林场林辅用地开展有偿使用,要严格控制停车场、服务区、露营区及其他森林旅游等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十、国有林场林辅用地有偿使用的收益,按照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国有林场负责对林辅用地有偿使用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有偿使用合同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
十二、有偿使用方未经国有林场同意,不得转让使用权。
十三、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林场林辅用地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予以纠正。
十四、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2020年7月6日发布的《鸡西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有林场林辅用地租赁等相关问题的通知》(鸡林草规〔2020〕4号)同时废止。
鸡西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1月6日